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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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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 前項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當事人推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4條,醫審會在調處醫療爭議事件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調處委員,並且可以邀請社會人士一至三人協同進行調處。這些共同調處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推薦而選定。 參考資料:《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4條 範例:在一個醫療爭議案件中,醫審會主任委員指定了兩名委員進行調處工作,同時還邀請了一位社會人士協同進行調處。這位社會人士是根據當事人的推薦而被邀請加入調處團隊的。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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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