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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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 前項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當事人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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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4條,醫審會在調處醫療爭議事件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調處委員,並且可以邀請社會人士一至三人協同進行調處。這些共同調處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推薦而選定。 參考資料:《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4條 範例:在一個醫療爭議案件中,醫審會主任委員指定了兩名委員進行調處工作,同時還邀請了一位社會人士協同進行調處。這位社會人士是根據當事人的推薦而被邀請加入調處團隊的。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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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