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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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二) 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其所屬人員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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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5條,調處委員在以下情形下應該進行迴避: (一) 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醫療爭議的當事人。 (二) 服務的醫療機構或其所屬人員為醫療爭議的當事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調處委員能夠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受個人利益或關係的影響。如果委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則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相關醫療爭議的調處工作。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一位調處委員的配偶是一名醫生,而正在調處的案件正是關於該醫生在醫療過程中的爭議。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5條的規定,這位委員應該對該案件進行迴避,不參與調處工作,以確保公正和中立。
- 調處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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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