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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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調處期間,除經調處委員及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以不公開為原則。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 調處委員應提示雙方當事人及協同調處人,對於調處程序及調處內容不得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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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調處期間需以不公開為原則,除非調處委員與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否則不得對外洩漏秘密。調處委員應提醒雙方當事人和協同調處人,調處程序和內容不得對外公開。 範例: 如果在醫療爭議調處期間,調處委員無故對外洩漏當事人的秘密,而且對外公開了調處程序和內容,這違反了調處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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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