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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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調處委員,得以其認為適當之程序,依案件之性質、爭議之內容、雙方之期望及有無速為調處之必要等情事,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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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9條,調處委員在進行調處時,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爭議的內容、雙方的期望以及是否有必要迅速進行調處等情況,運用適當的程序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協議。 根據參考資料「醫事機構不良事件處理辦法」修訂條文,醫療爭議調處是一種解決醫療爭議的方式,旨在提供當事人一個通俗、廉潔和快速的解決醫療爭議的機會,減少法律訴訟的成本和時間。調處委員在調處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執行必要的程序和引導,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 舉例來說,如果是一個醫療糾紛案件,調處委員可以依據案件的複雜性和當事人的期望,選擇專家醫生參與調處過程,提供專業意見並協助解決爭議。另外,如果當事人要求迅速解決爭議,調處委員可以加快處理程序,儘早達成調處協議。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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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