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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局受理調處申請後,應即交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調處之。 前項指定委員應有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消費者團體代表一人。 調處委員受指定後,應即決定調處期日及場所,並由衛生局於調處期日五日前,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一份一併送達他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他方當事人應就爭議之要點及請求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得於調處期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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