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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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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受理調處申請後,應即交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調處之。 前項指定委員應有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消費者團體代表一人。 調處委員受指定後,應即決定調處期日及場所,並由衛生局於調處期日五日前,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一份一併送達他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他方當事人應就爭議之要點及請求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得於調處期日前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1條,衛生局在受理調處申請後,應立即將該案件交由本小組的召集人選定一名或數名委員進行調處。指定的委員應該包括一名法律專家、一名社會公正人士或一名消費者團體代表。 被指定為調處委員後,應立即決定調處的期日和場所,並且衛生局應在調處期日前五天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加調處。同時,衛生局也應將申請書的一份送達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另外,另一方當事人應該提出關於爭議要點和請求事項的書面意見,并且可以在調處期日前提出其他意見。 參考資料: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臺北市立法院全文資料庫 https://lis.taipei.gov.tw/LawPre.aspx?LCno=09-%E8%AE%8A%E9%82%84%E6%B4%BB%E6%A9%A1.005-%E4%BA%94&LanType=0

  • 調處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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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衛生局受理調處申請後,應即交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調處之。 前項指定委員應有法律專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