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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爭議之調處,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 前項代理人之委任或終止,當事人應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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