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者,得經調處委員同意,推舉一人至三人為輔佐人,列席協同調處。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3條,如果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可以經調處委員同意,推舉一人至三人作為輔佐人,可以列席協同進行調處。這表示在爭議調處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沒有自行委任代理人,他們可以經由調處委員的同意,選擇一至三名輔佐人來協助他們參與協商和調解的過程。這些輔佐人可以和當事人一同列席協商會議,提供支持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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