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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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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者,得經調處委員同意,推舉一人至三人為輔佐人,列席協同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3條,如果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可以經調處委員同意,推舉一人至三人作為輔佐人,可以列席協同進行調處。這表示在爭議調處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沒有自行委任代理人,他們可以經由調處委員的同意,選擇一至三名輔佐人來協助他們參與協商和調解的過程。這些輔佐人可以和當事人一同列席協商會議,提供支持和建議。

  • 代理人名詞
  • 調處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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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者,得經調處委員同意,推舉一人至三人為輔佐人,列席協同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