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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小組應就醫療爭議案件先行蒐集相關資料,並得邀請醫學專家或其他專業機構、人員提供或列席陳述專業意見,供調處委員作為參考,其內容對外不公開。列席人員僅得就專業部分提出說明,不得暗示或干預調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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