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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處委員得依案件之性質、當事人之期望、迅速調處等必要性考量,決定調處程序,並得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調處委員於調處程序中,得不附理由,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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