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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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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委員得依案件之性質、當事人之期望、迅速調處等必要性考量,決定調處程序,並得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調處委員於調處程序中,得不附理由,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建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6 條規定了調處委員在調處程序中的權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調處委員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當事人的期望和需要快速解決等因素,決定調處的程序。在調處程序中,調處委員可以口頭或書面地提出建議意見,並且可以不附上理由。根據這些規定,調處委員在調處過程中具有相當的彈性和裁量權,以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處解決。該條規定的目的是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提供一個快速、有效和彈性的機制。可參考的參考資料為「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本文。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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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6 條規定:「調處委員得依案件之性質、當事人之期望、迅速調處等必要性考量,決定調處程序,並得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