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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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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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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
委員得依案件之性質、當事人之期望、迅速調處等必要性考量,決定調處程序,並得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調處委員於調處程序中,得不附理由,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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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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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爭議調處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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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處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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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處結果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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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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