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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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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調處程序之人員,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調處委員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7條的規定,參加調處程序的人員,除非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並經過調處委員的許可,否則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的行為。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保密權益,同時維護調處程序的秩序和公正性。如果參與調處的人想要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的行為,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並經過調處委員的許可方可進行。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本文,其可以明確規定了參加調處程序的人員對於錄音、錄影或攝影行為的限制。

  • 調處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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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參加調處程序之人員,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調處委員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