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調處程序之人員,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調處委員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7條的規定,參加調處程序的人員,除非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並經過調處委員的許可,否則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的行為。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保密權益,同時維護調處程序的秩序和公正性。如果參與調處的人想要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的行為,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並經過調處委員的許可方可進行。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本文,其可以明確規定了參加調處程序的人員對於錄音、錄影或攝影行為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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