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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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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過程中,遇有強暴、脅迫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者,調處委員應予制止,衛生局並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在調處過程中如果遇到強暴、脅迫或其他涉嫌犯罪行為的情況,調處委員應該加以制止,並且衛生局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 -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https://www.ib.gov.tw/Upload/UserFiles/%E9%86%AB%E7%99%82%E7%88%AD%E8%AD%B0%E8%AA%BF%E8%99%95%E8%87%AA%E6%B2%BB%E6%A2%9D%E4%BE%8B.pdf)

  • 調處名詞
  • 脅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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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調處過程中,遇有強暴、脅迫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者,調處委員應予制止,衛生局並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