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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處過程中,遇有強暴、脅迫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者,調處委員應予制止,衛生局並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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