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 調處委員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 調處委員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