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 調處委員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了調處成立時應作成調處書,並且該書應載明以下事項,且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2.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3. 調處委員的姓名。 4. 調處事由。 5. 調處成立的內容。 6. 調處成立的場所。 7. 調處成立的年、月、日。 根據這項法規,當醫療爭議進行調處時,必須依照以上規定記錄相關事項並取得當事人或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這些記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978A6DF04F406D3&sms=3C8C072A40FCF4C8&s=380D3297D417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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