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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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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居所。 二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 調處委員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了調處成立時應作成調處書,並且該書應載明以下事項,且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2.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3. 調處委員的姓名。 4. 調處事由。 5. 調處成立的內容。 6. 調處成立的場所。 7. 調處成立的年、月、日。 根據這項法規,當醫療爭議進行調處時,必須依照以上規定記錄相關事項並取得當事人或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這些記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978A6DF04F406D3&sms=3C8C072A40FCF4C8&s=380D3297D4172097)

  • 調處成立名詞
  • 調處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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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調處委員、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