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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局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處書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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