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處書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20條,衛生局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處書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此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衛生局也可以將調處書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本身。根據這項條例,當爭議調處程序確定後,衛生局有義務在十日內送達調處書給當事人。此外,如果當事人申請,衛生局也可以將調處書送給司法機關參考。這表示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可以參考衛生局提供的調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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