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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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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處書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20條,衛生局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處書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此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衛生局也可以將調處書送請司法機關參考。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本身。根據這項條例,當爭議調處程序確定後,衛生局有義務在十日內送達調處書給當事人。此外,如果當事人申請,衛生局也可以將調處書送給司法機關參考。這表示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可以參考衛生局提供的調處書。

  • 調處成立名詞
  • 調處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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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20 條規定:「衛生局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處書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送請司法機關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