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成立時,視同雙方成立和解,並以調處成立之內容為和解契約內容。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當調處成立時,該成立就像雙方達成和解一樣,並且調處成立的內容即為和解契約的內容。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一旦調處達成,即視為雙方達成和解,這意味著爭議的解決達成了一種法律效力。此外,和解契約的內容就是調處成立時裡面所包含的內容。 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醫療爭議,並提供一個獨立、公正的調處機構來處理這些爭議。它鼓勵雙方在紛爭解決過程中達成協議,以避免訴訟程序的複雜性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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