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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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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成立時,視同雙方成立和解,並以調處成立之內容為和解契約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當調處成立時,該成立就像雙方達成和解一樣,並且調處成立的內容即為和解契約的內容。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一旦調處達成,即視為雙方達成和解,這意味著爭議的解決達成了一種法律效力。此外,和解契約的內容就是調處成立時裡面所包含的內容。 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醫療爭議,並提供一個獨立、公正的調處機構來處理這些爭議。它鼓勵雙方在紛爭解決過程中達成協議,以避免訴訟程序的複雜性和費用。

  • 調處成立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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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21 條規定:「調處成立時,視同雙方成立和解,並以調處成立之內容為和解契約內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