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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爭議之調處,雙方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處委員得將建議事項作成書面。衛生局應將該書面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面為同意或不同意之表示。 雙方當事人於前項期限內,均為同意之表示者,視為調處成立。 當事人之一方未於第二項期限內為同意之表示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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