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治條例之爭議調處,由衛生局於醫事審議委員會下設置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衛生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