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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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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之爭議調處,由衛生局於醫事審議委員會下設置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衛生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該條規定了衛生局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設置醫療爭議調處小組,該小組的目的是協助辦理醫療爭議調處工作。根據條文內容,該小組由衛生局聘任15位委員,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續聘期,並指定一位委員為召集人。在這15位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和消費者團體代表的人數應該占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另外,該小組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但可以根據規定領取交通費或出席費。 這部分的法規內容可以參考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本文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如《醫事人員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 自治條例名詞
  • 調處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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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爭議調處,由衛生局於醫事審議委員會下設置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