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委員對於調處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其涉及所屬機關(構)利害關係者,亦同。 調處委員不依前項規定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衛生局另行指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