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衛生局提出: 一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其非發生醫療爭議之本人者,與本人之關係。 二 爭議之要點。 三 具體訴求。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時,需提供以下事項的書面資料給衛生局: 一、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若非爭議當事人本人申請,需說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二、爭議事件的要點。 三、具體的訴求。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是臺北市特定地方自治條例,目的是促進和平解決醫療爭議,提供當事人一個受理和調解的平台。當當事人申請調處時,必須提供申請書,該申請書需要包含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等)和詳細的爭議內容,以及所希望達到的訴求。 例如,如果某個人與醫療機構之間有醫療爭議,他可以向臺北市衛生局申請調處,他必須在申請書中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和聯絡電話),並說明爭議的要點和具體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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