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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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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衛生局提出: 一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及聯絡電話;其發生醫療爭議之本人者,與本人之關係。 二 爭議之要點。 三 具體訴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時,需提供以下事項的書面資料給衛生局: 一、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若非爭議當事人本人申請,需說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二、爭議事件的要點。 三、具體的訴求。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是臺北市特定地方自治條例,目的是促進和平解決醫療爭議,提供當事人一個受理和調解的平台。當當事人申請調處時,必須提供申請書,該申請書需要包含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等)和詳細的爭議內容,以及所希望達到的訴求。 例如,如果某個人與醫療機構之間有醫療爭議,他可以向臺北市衛生局申請調處,他必須在申請書中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和聯絡電話),並說明爭議的要點和具體的訴求。

  • 調處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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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醫療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衛生局提出: 一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