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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爭議事件申請調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衛生局提出: 一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及聯絡電話;其發生醫療爭議之本人者,與本人之關係。 二 爭議之要點。 三 具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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