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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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對於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所定提出報告之期間應隨時查察如有逾期者催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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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21 條,委員長對於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所定提出報告之期間應隨時查察如有逾期者催詢之。該條要求委員長要隨時查察委員對於提出報告的期限是否逾期,並在有逾期的情況下進行催促。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檔案的處理能夠按時進行,並促使委員履行他們的職責以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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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