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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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受委員應將審查報告提出於委員長,委員長接受後應即定期召集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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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23 條,配受委員應將審查報告提交委員長,委員長接受後應立即定期召集審議會。這意味著配受委員在進行審查後,需要將審查結果的報告提交給委員長,並委員長收到後,需立即召集審議會來討論該案件。該項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委員長能及時收到審查報告並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討論,以便做出適當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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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