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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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時各委員均應陳述意見始於末席遞推至於主席。 審議會之議決依過半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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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25 條規定,審議時各委員應按照座位順序陳述意見,從最後一個委員開始依序推移至主席。這個規定確保了每位委員都有機會陳述意見,並能夠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辯論和討論。 在審議會議上,對於議決的通過需要超過一半的委員的同意。這意味著如果委員會中有10位委員,那麼至少需要6位委員支持某個決議才能通過。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也保護了不同意見的委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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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