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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申請對象: (一) 凡本院員工 (含調院辦事人員) 之子女,但公費生暨研究生、留學生除外。 (二) 以在本院 (調院辦事人員,以在原法院) 申領子女教育輔助費者為限。 (三) 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獎學金。 (四) 獎學金、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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