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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84 年 07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鼓勵本院員工子女奮發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學金之來源:由本院司法週刊雜誌社提供,暫定每學期最高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 獎助學金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發給,申請日期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以放棄論。

四 獎助學金種類: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 (三) 國中。 (四) 國小。

五 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包括現金及獎品) ,由審查委員會視司法週刊雜誌社財務狀況決定。但助學金金額,以不超過獎助學金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 申請對象: (一) 凡本院員工 (含調院辦事人員) 之子女,但公費生暨研究生、留學生除外。 (二) 以在本院 (調院辦事人員,以在原法院) 申領子女教育輔助費者為限。 (三) 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獎學金。 (四) 獎學金、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七 獎學金申請標準: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國中成績分智、德、體、群、美五育,除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美育成績八十分以上外,其餘三育成績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四) 國小成績分智、德、體、群、美五育,除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智育及德育成績均在九十分以上外,其餘二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五) 以上各項成績應以阿拉伯數字評分紀錄為準,如以優、甲等方式評定者,請向學校換發評分證明方可受理。 (六) 各類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者,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八 助學金申請標準: 本院技工、工友,獨負家庭生計,受扶養親屬 (具有報領實物配給要件者) 三人以上,而子女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九 申請獎助學金手續: (一) 填具申請表乙份。 (二) 附繳學校成績證明原本。 (三) 申請表件逕送司法週刊雜誌社彙辦。

十 本獎助學金之審,由司法週刊雜誌社邀請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負責審查,並請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十一 本要點於必要時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