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獎學金申請標準: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國中成績分智、德、體、群、美五育,除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美育成績八十分以上外,其餘三育成績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四) 國小成績分智、德、體、群、美五育,除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智育及德育成績均在九十分以上外,其餘二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五) 以上各項成績應以阿拉伯數字評分紀錄為準,如以優、甲等方式評定者,請向學校換發評分證明方可受理。 (六) 各類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者,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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