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本院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就該庭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摘錄要旨連同裁判正本檢送院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兩段文字的法規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院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可以對該庭裁判所持有的法律見解,認為有必要編為判例的部分進行摘要,並連同裁判正本一起送交院長核閱。 2. 核閱後,文書科將根據年度、類別及法條的順序,將摘要的判例資料分別編成初稿資料,作為選編判例使用,並提交給院長審查。 3. 若該裁判被認為有刊登於司法院公報的必要性,可以送交院長核閱後,進行刊登。 這些規定確立了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的程序和實施細節,以確保該院判例的選編和刊登符合相應的法律和規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的庭長在裁判中持有某個特定的法律見解,認為這個見解對判例具有參考價值,該庭長可以將這個裁判的要旨摘錄出來,並將正本裁判連同摘要提交給院長審查。審查後,文書科將根據規定的程序,將摘要資料編入選編判例的初稿資料中。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content.asp?cid=1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