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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本院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就該庭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摘錄要旨連同裁判正本檢送院長閱後,交文書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第 3 條

三、法官認有可供編為判例或刊登司法院公報必要之裁判,得經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第 4 條

四、判例初稿之審查,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判例編輯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應就各該裁判有無編為判例之必要,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送請院長閱後,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 判例初稿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甚繁雜者,院長得逕行提交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對於判例初稿得就文字為修正,但不得變更原意。

第 5 條

五、本院各庭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報請院長閱後,適用選編判例之程序。

第 6 條

六、依本要點選編或變更之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並予公告。

第 7 條

七、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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