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判例初稿之審查,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判例編輯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應就各該裁判有無編為判例之必要,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送請院長核閱後,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 判例初稿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甚繁雜者,院長得逕行提交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對於判例初稿得就文字為修正,但不得變更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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