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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判例初稿之審查,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判例編輯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應就各該裁判有無編為判例之必要,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送請院長閱後,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 判例初稿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甚繁雜者,院長得逕行提交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對於判例初稿得就文字為修正,但不得變更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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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判例的審查和修訂程序。根據此規定,初審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組成判例編輯委員會進行,初審的目的是確定是否有必要將該裁判編為判例,並提交審查報告給院長核閱。之後,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將召開並根據初審報告作出決議。如果判例初稿的法律見解不太複雜,院長可以直接提交給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以修改判例初稿的文字,但不能改變原意。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1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和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根據這些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可以依據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選編並變更判例,並且判例的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判例初稿在初審過程中被判例編輯委員會確定編為判例並提交審查報告後,該案例的見解被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修改了文字但並未改變原意,那麼就可以依照這條法規進行判例的選編和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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