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法官認有可供編為判例或刊登司法院公報必要之裁判,得經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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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當法官認為有可供編為判例或刊登司法院公報必要的裁判時,可以由三人以上連署提出。這條規定類似於第 2 點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第 2 點裁判的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因此,根據這兩個條文的規定,當法官認為某個裁判具有參考價值或是必須刊登在司法院公報中時,他們可以連署提出這個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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