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依本要點選編或變更之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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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條,選編或變更的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並予公告。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範例:假設最高行政法院選編了一則判例,根據該要點第6條的規定,該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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