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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本院各庭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報請院長閱後,適用選編判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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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在法院各庭審理事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變更判例的法律見解,該庭可以提出變更判例的提案,並附上相關理由,報請院長核閱後,可以進行選編判例的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最高行政法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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