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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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長就各該庭分受之事件,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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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審判長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進行言詞辯論。這些情形包括:(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需要透過言詞辯明進行釐清;(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需要透過言詞說明進行理解;(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以保障公正正義。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多方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法律見解存在分歧,審判長可能會要求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以便釐清各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和見解。另外,如果一個案件涉及特殊領域的專門知識或經驗法則,審判長也可能要求當事人進行言詞說明,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內容。最後,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審判長也可能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以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在這些情形下,審判長可以根據上述法規要求言詞辯論,以確保案件得到適當的理解和辯論,並最終達到公正的判決結果。 資料參考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以及相關法律文獻。
- 言詞辯論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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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