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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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本庭書記科於審判長指定審理期日後,由配置受命法官之書記官辦理開庭前準備工作、出庭紀錄及聯繫法庭錄音、錄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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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了應行言詞辯論的事件,在指定審理期日後,由配置受命法官之書記官辦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出庭紀錄及聯繫法庭錄音、錄影事宜。 根據該條規定,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由書記官聯繫法庭錄音、錄影事宜,這是確保言詞辯論的進行能夠被正確紀錄下來的重要步驟。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解釋施行法官引言詞辯論累進原則之探討(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cp-1432-39-t2038-783.html)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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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