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注意預留當事人就審期間,予兩造充分準備機會,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4 條,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時,應留有足夠就審期間給予當事人充分準備的機會。除非有重大理由,否則不得變更或延展期限。 這個法規強調了保護當事人充分準備的權益。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了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送達至少應有10日為就審期間。此外,最高行政法院曾在某些判決中明確指出,這個就審期間的規定是為了讓被告有充分的時間來準備辯論和應對。如果沒有重大理由,就不應該改變或延展就審期間。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在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時,應該遵守就審期間的要求,並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準備時間,除非有重大理由,否則不應該變更或延展期限。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就審期間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