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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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之期日通知書應註明當次期日係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如有應命當事人補正或應提出文書及附屬文件者,亦應於期日通知書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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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5條,當事人的期日通知書應該明確標明是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如果有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提交文件及附屬文件的情況,期日通知書上也應該註明這些內容。 依據本院94年度判字第333號判決,法院不會要求被告除準備辯論外,進行補正或提交文件及附屬文件。因此,這個原則主要適用於準備程序期日,而並非言詞辯論期日。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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