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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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於開庭前,應作充分準備,期一庭終結,以發揮庭期績效。如非一庭能終結,而依訴訟進行之狀況,得當庭指定下次期日者,宜當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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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法官在開庭前應做充分的準備,以確保庭期績效發揮到最大。如果一次庭期無法結束,依照訴訟進行的情況,法官可以在庭上指定下次的開庭日期。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在讓訴訟順利進行的同時,也應充分利用庭期,避免無謂的延宕。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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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