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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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於必要時,得通知兩造到場整理並協議簡化爭執要點,整理及協議結果應載明筆錄。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限期命當事人自行整理或協議之,並將整理或協議結果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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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7條,法官在必要時可以通知兩造到場整理爭執要點並協議。整理和協議的結果應該載明在筆錄中。法官也可以對當事人限期命令其自行整理或協議,並將結果向法院說明。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最高行政法院 109年3月25日 考察委員會通過)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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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