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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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者,應更新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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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應當更新審理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判決以前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的情況下,應當更新辯論程序。但若在言詞辯論前的準備程序或調查證據程序中的法官有變更,且該法官未參與過作為判決基礎的辯論,則不需要進行更新辯論的程序。因此,可以推斷出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8 條是為了確保法官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而設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 司法院網站上的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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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