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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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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者,應更新審理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應當更新審理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判決以前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的情況下,應當更新辯論程序。但若在言詞辯論前的準備程序或調查證據程序中的法官有變更,且該法官未參與過作為判決基礎的辯論,則不需要進行更新辯論的程序。因此,可以推斷出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8 條是為了確保法官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而設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 司法院網站上的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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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者,應更新審理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