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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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逃亡或藏匿者,除由縣司法處自行通緝外,得呈請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縣長司法警察官署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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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如果刑事被告逃亡或藏匿,縣司法處在通緝時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向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提出請求,通知附近或其他地方的檢察官、縣長以及司法警察官署一起進行通緝。這意味著縣司法處可以請求其他地方的相關機關合作,尋找逃逸的刑事被告。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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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