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羈押被告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情形,審判中由審判官,偵查中由縣長敘明理由,呈請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規定,在審判或偵查期間,如果被告遇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的情形,縣司法處需將情況敘明理由,呈請該管的高等法院或分院來裁定。根據這條法規的要求,如果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的情形,縣司法處需要提出申請,並向高等法院或分院請求裁定。具體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成功聲羈字第1號判例,該判決中有提到被告遇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的情況,經縣司法處呈請該管的法院進行裁定。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