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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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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情形,審判中由審判官,偵查中由縣長敘明理由,呈請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規定,在審判或偵查期間,如果被告遇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的情形,縣司法處需將情況敘明理由,呈請該管的高等法院或分院來裁定。根據這條法規的要求,如果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的情形,縣司法處需要提出申請,並向高等法院或分院請求裁定。具體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成功聲羈字第1號判例,該判決中有提到被告遇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的情況,經縣司法處呈請該管的法院進行裁定。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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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規定:「羈押被告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但書情形,審判中由審判官,偵查中由縣長敘明理由,呈請該管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