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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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書除送達於當事人外,並應送達於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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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送達裁判書正本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可以解釋為刑事裁判書應當送達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而這也包括了告訴人。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告訴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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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