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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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機關對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應參照考試院所訂「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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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 10 條,各機關在處理留職停薪期間的職務代理時,應參照考試院所訂的「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這表示各機關在處理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的留職停薪時,應該按照考試院所制定的注意事項進行職務代理工作。具體的注意事項可能包括適當安排代理人、確保工作順利進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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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