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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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採取自願申請方式辦理,每次生育得申請一次,擔任公職期間申請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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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3條,女性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時,是以自願申請的方式進行。每次生育後,女性公務人員可以申請一次留職停薪。在整個擔任公職期間,女性公務人員的留職停薪申請次數原則上不能超過兩次。 根據參考資料,女性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是基於上述規定進行的。例如,一位女性公務人員在生育後申請了一次留職停薪,並在復職後再次生育,根據該原則,她可以再次申請留職停薪一次。如果她再次生育後仍想申請留職停薪,就超過了該原則所規定的次數,可能會受到限制。但具體的個案可能還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和司法院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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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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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