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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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女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最長以分娩假後至嬰兒二足歲為止,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一次至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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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4條,女性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可申請留職停薪,每次的停薪期間最長可以從分娩假結束後到嬰兒滿兩歲之間,而且每次的停薪期間至少要有三個月。這條法規確立了女性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的停薪權利和期限要求。例如,如果一位女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她可以在分娩假結束後的某個時間點停止工資並保留職位,直到她的嬰兒滿兩歲,並且每次的停薪期間必須至少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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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