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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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女性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外出從事其他專職性獲有薪酬之行業或工作,或參加國外全時進修及修習學位。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應依有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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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 5 條,女性公務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其他有薪酬的工作,也不得參加國外全時進修及修習學位。如果有違反此規定且經查明屬實,應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懲處。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
- 經查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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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