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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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留職停薪期滿,應由當事人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外,申請復職應於留職停薪期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辦理,惟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應在期滿一個月前預為通知。 惟當事人於留職停薪期間,如遇有育嬰原因消滅等特殊情事者,得報請服務機關同意後,提前復職。留職停薪之復職,以回復原職或相當職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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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6條,留職停薪期滿後,女性公務人員應在留職停薪期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除非發生不可抗力情事,否則申請復職需在期滿一個月前獲得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的通知。當事人在留職停薪期間,如果遇到育嬰原因消滅等特殊情況,可以報請服務機關同意後提前復職。留職停薪的復職原則是回復原職或相當職務。 範例:女性公務員甲在育嬰期間向服務機關提出留職停薪申請,並獲得核准。在留職停薪期滿前二十日內,甲向服務機關提出復職申請並回到原職或相等職務的工作岗位上。當甲的育嬰原因消失時,甲也可以提前復職,但需要得到服務機關的同意。
- 復職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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