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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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宅輔建利息,機關得繼續補助,福利互助可於復職後補繳福利互助金,並請領各項互助,其他公保、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休假、退休年資之採計等,依現行有關留職停薪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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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7條規定,該條規定了在留職停薪期間,機關可以繼續補助住宅輔建利息,而福利互助金則可以在復職後補繳,並可以繼續享受各項互助。此外,該條還提到了其他公保、生活津貼、實物配給以及休假和退休年資等待遇的計算,應按照現行有關留職停薪的規定進行辦理。 若要提供與此條規定有關的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該解釋針對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的權益保障進行了解釋,包括了留職停薪期間的相關待遇和福利互助金的補繳等事項。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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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