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 留職停薪期間,申請人如為主管人員,得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8條,留職停薪期間的申請人如果是主管人員,可以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例子:例如,如果一位女性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並且原本是擔任主管職務,根據這條規定,她可以被調整到非主管職務上工作。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