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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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出庭時,坐於律師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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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11條,公設辯護人在出庭時,應該坐在律師席位上。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公設辯護人在法庭上具有適當的地位,能夠有效地行使辯護人的職責。根據該規則的規定,當公設辯護人出庭參與審判時,他們應該被安排坐在律師席位上,以示其身份和角色的尊重。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 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線上]. 可取得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NEQTK/10590272820181213.html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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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