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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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辦理之案件終結後,法院應將裁判書正本送達於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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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 12 條,當公設辯護人辦理完案件後,法院有義務將裁判書正本送達給公設辯護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設辯護人能夠得到相關案件的最終判決書,以便他們能夠掌握案件的結果並提供必要的後續服務。但具體的範例,以及這一規定的適用情況,我無從得知。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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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