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對於公設辯護人之送達,應向公設辯護人之辦公處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 13 條,對於公設辯護人之送達,應向公設辯護人之辦公處所為之。也就是說,法院在送達文件給公設辯護人時,應該送達到公設辯護人的辦公地點。 例如,如果某案件中指定了某位律師作為公設辯護人,該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就是他的辦公地點。在送達文件給這位公設辯護人時,法院應該前往該律師事務所送達文件。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